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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四刚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2号 罪犯陈四刚,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61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2号

罪犯陈四刚,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6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四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四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28日,陈四刚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红旗村3号院,与被害人潘某口头约定承租一辆别克牌GL8型小汽车的租赁合同,后将该车及相关手续取走。同年4月8日,陈四刚在未告知被害人的情况下,擅自将该车用于质押借款并交予对方,后更换联系方式逃匿,且始终未支付租金。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0450.62元。

罪犯陈四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四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四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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