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1号 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刑期自200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对陈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陈国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8月至2005年6月期间, 国军与他人相互结合,在河南省内黄县、河北省魏县被害人家门外、家属院内、旧商品市场内、被害人家中等处,盗窃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玉米、牛、猪等物品,陈国军参与盗窃作案39起,价值共计266607元,追回物品价值共计20991元。 罪犯陈国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12月15日 获得表扬1次,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2月15日获得记功1次,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