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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泉胜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3号 罪犯程泉胜,曾用名程龙,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昌图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73号

罪犯程泉胜,曾用名程龙,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昌图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泉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3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程泉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6日、6月28凌晨1时许,程泉胜伙同崔九通预谋后,先后两次在郑州市中原区阳光四季园小区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34600元、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二台、银行卡及承兑汇票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907元。案发后,追回手机一部。

罪犯程泉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6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罪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泉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泉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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