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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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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管文彬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0号 罪犯管文彬,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总务科干部,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0号

罪犯管文彬,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总务科干部,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管文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宣判后,管文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7)商刑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对管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管文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3月份至2006年2月份期间,管文彬利用其在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总务科负责医院用水的职务便利,以协调本单位与商丘市水务公司和梁园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的关系为由,从医院财务科领取公款人民币共计171025.6元。管文彬将其中的46600元用于协调关系和支付水表改装费,自己占有公款124425.6元,用于家庭生活和日常消费。

罪犯管文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三类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管文彬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文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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