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6号 罪犯邱海伦(曾用名邱海轮),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泌阳县郭集乡付金川村邱庄十组。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396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海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邱海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河南省郑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海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5月6日20时许,邱海伦伙同邱自发等4人经预谋后,携带两把匕首,在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郑密公路旁,持刀威胁骑自行车路过的被害人孙某某,强行从包中抢走现金12.5元。当晚23时许,五人再次到上述作案地点,拦截骑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杨某某,欲行抢劫,杨某某弃车(经鉴定价值90元)逃走并大喊救命,邱海伦等五人见状逃离现场,藏匿于附近麦地。2009年8月10日,邱海伦被禹州市公路巡警三中队抓获并移交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该犯系主犯;在第二起抢劫犯罪中系犯罪未遂。另查明,该犯于2014年7月21日缴纳罚金3000元。 罪犯邱海伦于2010年6月24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邱海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海伦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