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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邢明忠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4号 罪犯邢明忠,男,194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4号

罪犯邢明忠,男,194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明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新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明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邢明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8月至12月,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邢明忠伙同他人分别谎称是某市长亲戚的名义,能帮助缓交土地使用费,安排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田某某等3名被害人现金及代金券403000元、电视机、手机及烟酒等物品(价值672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275000元发还被害人,其同案犯退回赃款1万元。

罪犯邢明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该犯系老年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明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明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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