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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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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雷琳琳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82号 罪犯雷琳琳,又名雷林玮,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 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82号

罪犯雷琳琳,又名雷林玮,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

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琳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雷琳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18日、19日,被告人

雷琳琳、赵帅伙同他人分别到安阳市龙安区三家庄菜市场两个胡同里、玻壳厂东门中州路慢车道上,将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跺翻、拦截被害人,先后三次抢劫被害人现金、手提包、手机等财物,涉案价值445元。雷琳琳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2010年12月24日缴款5000元;2010年12月31日缴款230元。

罪犯雷琳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28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琳琳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琳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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