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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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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保国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8号 罪犯马保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本科文化程度,捕前任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平顶山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汝州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现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8号

罪犯保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本科文化程度,捕前任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工作委员会书记、中共平顶山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汝州市第五届人大代表,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郏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追缴其受贿赃款27万元。宣判后,马保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3日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保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其受贿赃款27万元。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对马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马保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保国在担任河南省汝州市风穴路工委书记期间,于2005年至2008年间,利用职权先后5次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9万元。2006年7月,汝州市燃气公司征用风穴路办事处城北居委会40余亩耕地,马保国利用职权向汝州市燃气公司经理李某某索要门面房,李某某根据马保国提供的名字,开具了收到马保国之子15万元门面房地皮款的收款收据,并将收据交给马保国。后该块土地因故未开发,该起犯罪系未遂。该犯在审理期间主动退交部分赃款。

罪犯马保国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11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保国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保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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