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01号 罪犯高保忠,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 作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作出(2006)山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保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2月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对高保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保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9月28日,被告人高保忠 伙同他人预谋后,由鲁鹏手持削皮刀,头罩丝袜,至当晚住在高保忠家的马某的卧室抢走其价值948元的手机一部。2005年10月至11月,高保忠伙同他人在马村区等地,将网友骗出进行殴打抢劫,持木棍、砖头抢劫过路行人,抢走手机、摩托车及现金等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高保忠参与抢劫犯罪6起,涉案赃物价值共计7千余元。 罪犯高保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 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获得表扬6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3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 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保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保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