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2号 罪犯高海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研究生文化程度,原任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宣判后,高海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洛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海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高海涛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国家西气东输占用土地进行清点补偿过程中,以多争取补偿款需要协调费为名,先后从多余的补偿款中转出共计50万元占为己有。其中,高海涛分得24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协调费用。该犯系共同犯罪;案发后高海涛退还10万元,同案犯退还26万元。 罪犯高海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该犯双眼高度近视,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海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