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00号 罪犯高富强,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6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富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000元。刑期自2000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5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05年11月7日对高富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08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高富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高富强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被害人杨某现金3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3000元),后又用殴打捆绑的方式勒索现金280000元。2000年8月8日晚,高富强伙同他人将祝某从其家中骗出,绑架至一废弃造纸厂内,向其家人勒索人民币30000元未果。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高富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富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富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