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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赵福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0号 罪犯赵福伟,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1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罪犯赵福伟于2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0号

罪犯赵福伟,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陕县人,初中文化程度。2001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罪犯赵福伟于2011年7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余漏罪,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抢劫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福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下旬的两天晚上,赵福伟伙同他人两次到三门峡市一仓库盗窃铜排5块、废铁球250公斤,将所得赃物销售,得赃款12000余元。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24480元。赵福伟在被羁押期间,举报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罪犯赵福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该犯系残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福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福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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