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50号 罪犯张卫峰,又名张伟峰,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8月10日作出(2000)郑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卫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张卫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5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8日对张卫峰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3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本院于2005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卫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7月23日凌晨,到深圳打工时因找不到工作,张卫峰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具进入某公司总务经理蔡某的住室内,对蔡某采用持刀威逼、捆绑、殴打手段,抢走人民币73000余元。赃款均分后挥霍。本次犯罪中系主犯。1998年10月30日晚,张卫峰伙同他人预谋后到一家属院内盗窃摩托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12810元。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卫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卫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卫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