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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志源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7号 罪犯刘志源,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 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北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7号

罪犯刘志源,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

阳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北少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2008)安少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对刘志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志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志源伙同他人预谋后,拦坐出租车行至途中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

将司机捆绑塞到出租车的后备厢内。刘志源参与抢劫5起,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3100余元,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刘志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主犯。

罪犯刘志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志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志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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