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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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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建鑫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4号 罪犯刘键鑫,曾用名刘键,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创建办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4号

罪犯刘键鑫,曾用名刘键,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创建办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商睢区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键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对被告人刘键鑫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刑期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4日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驳回刘键鑫上诉,维持对刘键鑫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键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刘键鑫利用其代表乡政府安排、协调郑发公司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的开发事宜之便利,伙同他人在与郑发公司协调征用土地拆迁补偿过程中,虚构拆迁户,欲从中套取拆迁赔偿款67.7万元。在被郑发公司识破后,刘键鑫等人表示不再过问郑发公司征地之事、不将款打入指定账户、不进行拆迁,郑发公司为使房产开发工作顺利进行,不得已将67.7万元打入刘键鑫等人指定的账户上,由刘键鑫等人非法占有,用于个人开支。该犯系共同犯罪。

罪犯刘键鑫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键鑫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键鑫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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