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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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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二辉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4号 罪犯刘二辉,又名刘艳涛,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4号

罪犯刘二辉,又名刘艳涛,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二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宣判后,刘二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1)郑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刘二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二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13日晚,刘二辉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荥阳市一公路上将王某电动车撞倒后,对王某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2008年7月29日晚,刘二辉伙同他人预谋后,在荥阳市一公路上对被害人张某殴打后,将其挎包内现金200余元和手机(价值260元)一部抢走。

罪犯刘二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二辉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二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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