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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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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刑事裁定书张胜军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3号 罪犯张胜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3号

罪犯张胜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德兴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许县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胜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张胜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胜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中储粮许昌直属库经研究决定解散许昌德兴贸易有限公司。2008年8月,时任该公司副经理的张胜军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多次贪污公司编织袋差价款共计约50万元,其中张胜军得赃款约167000元。该犯系主犯;系自首;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归案后悔罪表现好。

罪犯张胜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1次,该犯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胜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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