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2号 罪犯张宗伟,曾用名张家伟,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宗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宗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19日22时许,张宗伟伙同他人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趁被害人秦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15000余元和黄金镯子等财物价值29494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宗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宗伟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