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1号 邑县人,文盲,1998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七年;2001年3月8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7年11月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鹿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6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0日对刘永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永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刘永全窜到高集乡街上某药材收购门市部,翻墙入院,叫门入 室,以威胁方法抢走杨某某衣兜内现金100余元,后翻墙逃跑。2009年2月24日下午,刘永全窜到高集乡其老表秦某某(残疾人)家,威胁抢走秦某某身上现金160元。26日晚,刘永全强行住在秦某某家中,抢走秦身上现金20元,红旗渠烟两盒。刘永全系累犯。 罪犯刘永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31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26日获得记功。2014年7月7日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全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2月27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