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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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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何帅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3号 罪犯何帅(绰号少帅),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闫村154号。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03号

罪犯何帅(绰号少帅),男,199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闫村154号。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宣判后,何帅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郑州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4日晚,何帅与同案犯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约定在荥阳市荥密路口转盘处打架,当晚23时许,何帅及张某某分别纠集多人赶往约定地点。其中王某某等二人携带了一把水果刀,双方在转盘东南角进行殴斗,在殴斗过程中,何帅从王某某腰上将刀拨出使用,殴斗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该犯持械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

罪犯何帅于2012年9月13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何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犯罪后果、原判刑罚等情况,该犯尚不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帅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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