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00号 阳市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荥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伟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6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9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对付伟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付伟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0月份,付伟强、杨光预 谋绑架荥阳崔庙镇村民崔长某的女儿崔某某(8岁)勒索钱财,付伟强多次对崔某某上学、放学的路途进行踩点。后认为人手不足又找到晋晓华、王东洲,四人购买绳索、胶带、头套、电话卡、安眠药等作案工具,并由付伟强带领指认崔某某,付伟强寻找藏匿孩子的地点,伺机作案,索要赎金200万元,前六次因无机会下手未能实施绑架。2006年3月7日,晋晓华、杜学华驾驶面包车第七次找到付伟强,在荥阳市教育体育局附近一丁字路口将崔某某强行拉到面包车上,将崔某某的嘴堵上,手脚捆绑,打电话向崔长某索要赎金300万元,后约定为200万元。崔长某未按约定付赎金。付伟强逃窜中被公安干警抓获。付伟强系主犯。 罪犯付伟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 11月、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5次,2012年6月获得记功1次,2011年12月、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 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伟强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伟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