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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于传涛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8号 罪犯于传涛,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洛龙刑初字-1第187号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8号

罪犯于传涛,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洛龙刑初字-1第187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于传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1827.39元。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6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于传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2月2日,于传涛将其同学吴某从济南骗至洛阳市搞传销,吴某走时不同意,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吴某人身自由达30余小时,后吴某趁上厕所之机从五楼跳下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于传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2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于传涛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传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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