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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乔小钢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7号 罪犯乔小钢,曾用名乔玉钢,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1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7号

罪犯乔小钢,曾用名乔玉钢,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乔小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对乔小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乔小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5月至8月间,乔小钢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多地盗窃汽车数辆和铝合金钢窗等物品,价值155436元。该犯自愿认罪。

罪犯乔小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2月29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小钢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小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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