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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丁晓东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6号 罪犯丁晓东,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 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16号

罪犯晓东,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

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0)禹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许中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丁晓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崔胜朝受顾国印雇佣,纠集丁晓东等人预谋后,于2009年7月21日去到许昌市米兰商业街东口将岳某砍成轻伤。2009年4至7、8月份,丁晓东伙同他人共谋后设下圈套,以被害人将同伙“打伤”为由,敲诈被害人钱财,丁晓东参与敲诈作案作案4起,勒索财产共计38000元。丁晓东系主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丁晓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记功,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晓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晓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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