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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冯永现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5号 罪犯冯永现,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大专文化程度,2000年8月至2009年9月任河南省洛宁县农业局局长,捕前系洛宁县农业局主任科员,洛宁县政协委员、常委,现在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5号

罪犯冯永现,男,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人,大专文化程度,2000年8月至2009年9月任河南省洛宁县农业局局长,捕前系洛宁县农业局主任科员,洛宁县政协委员、常委,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永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冯永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月,冯永现在担任洛宁县农业局局长期间,利用其作为农业局法定代表人负责农业局办公楼、家属楼工程的职务之便,收受建筑商王某送给的10万元现金,并承诺在招标活动中给予照顾。后冯永现帮助王某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付款方面给予照顾。其中,冯永现将3万元用于上级农业部门办公事使用。案发后,冯永现家属将赃款退缴检察机关,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已执行完毕。

罪犯冯永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永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永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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