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0号 罪犯黄井影,小名小影,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肄业。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封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井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9万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7月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黄井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黄井影伙同他人预谋后,在新乡市、封丘县、延津县等地盗窃 通信电缆、铜丝线及制品等物品。黄井影参与盗窃作案6起,涉案赃物价值共计190280元。黄井影有立功表现。同案被告人自辩不是主犯,不予采信。 罪犯黄井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1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0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 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井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井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