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0号 罪犯周攀,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周攀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至9月,周攀帮助马太顺冒用他人身份和收入信息办理银行信用卡2张,并透支人民币共计37269.5元,经银行多次催要,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欠款及其他费用已退还银行;2008年12月,周攀伪造虚假身份及收入办理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人民币19000元,经银行多次催要,超过3个月未还;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3月份,周攀骗取赵某等四人银行信用卡四张,并透支人民币共计40000元,用于还周攀个人欠款及参与经营无店铺直销活动,经银行多次催收及赵某多次催要,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 罪犯周攀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0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5月15日获得记功;2014年5月10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攀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攀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