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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周振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19号 罪犯周振水,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任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民兵营长、村治保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19号

罪犯周振水,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任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民兵营长、村治保主任,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振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宣判后,周振水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洛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2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周振水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份,周振水身为村民兵营长、治保主任,在负责给群众发放土地赔付及协调工程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赔偿村民青苗补偿费、树木移栽费、修路费等费用,造册后自己签名按指印入账等手段,骗出公款人民币228900元。除将其中71000元用于补偿其他村民等用途外,剩余157900元被贪污,其中周振水占有114000元。该犯系共同犯罪;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周振水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7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振水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振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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