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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聪灵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5号 罪犯吴聪灵,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52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5号

罪犯吴聪灵,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专科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湖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聪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聪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吴聪灵伙同他人先后三次对被骗至三门峡强迫参加传销组织的被害人,采用殴打、恐吓和交加盟费的方法,抢劫被害人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价值6000余元。该犯系从犯。

罪犯吴聪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7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聪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聪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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