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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吴朝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3号 罪犯吴朝伟,曾用名吴超伟,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罪犯吴朝伟于2011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3号

罪犯吴朝伟,曾用名吴超伟,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罪犯吴朝伟于2011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许县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朝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原判的缓刑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吴朝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24日,吴朝伟等人在同案犯周文峰的纠集下携带砍刀,将被害人代某强行挟持至许昌县桂村乡一乡间小路上,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并用砍刀将其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为轻伤。在法院审理中,吴朝伟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罪犯吴朝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6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吴朝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朝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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