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君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6号 罪犯李君,又名李军,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04年8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兼武汉项目部经理,2005年12月任中国石油天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36号

罪犯李君,又名李军,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04年8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兼武汉项目部经理,2005年1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2007年7月兼任中油一建广西项目部经理,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09)汝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已执行);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11万元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24日对李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9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2008年9月期间,李君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兼武汉项目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建广西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7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犯系自首;李君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

罪犯李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患有冠心病,2014年7月7日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