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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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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劲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1号 罪犯李劲,曾用名李进、李学堂,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5日作出(2012)沈刑少初字第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1号

罪犯李劲,曾用名李进、李学堂,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5日作出(2012)沈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劲犯职务侵占,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劲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李劲在担任沈丘县纸店信用社主任期间,先后六次从出纳会计处拿取库存款147万元,被其挥霍。后安排他人办理假贷款借据走平帐务,给信用社造成138万元损失无法追回。2008年9月23日,李劲在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与兴华街交叉口,以300元的价格向吕某出售伪造的发票(200元面额49张,100元面额98张)时,被当场抓获。

罪犯李劲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1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劲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劲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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