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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超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7号 罪犯张超,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37号

罪犯张超,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高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超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对张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0日,张超伙同他人预谋后,将被害人付某骗至一宾馆房间内,同伙持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进来后持刀对付某进行威胁,将其捆绑,向其家属索要人民币50万元未果。该犯系从犯。

罪犯张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1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月10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3月10日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超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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