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8号 罪犯张英,绰号“老歪”,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4日下午2时许,张招因超车问题与李某等人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并让途经此地的权某某等人打电话叫人帮忙,张英等人被打电话纠集到现场,伙同他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打倒在地上不动,后逃离现场。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3月7日,张英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和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34万元,取得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10日获得记功;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该犯系病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