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98号 罪犯张赛非,男,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200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新刑未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赛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平刑未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赛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7月间,张赛非伙同他人先后六次在多家美容院,采取持菜刀、言语威胁的方式抢劫手机、现金1万多等财物。该犯系累犯、主犯,犯罪时未成年。 罪犯张赛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1月9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赛非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赛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