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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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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安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9号 罪犯李安民,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89号

罪犯安民,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安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5日,李安民因住处搬迁问题,在许昌市前进路原许昌市土地局办公楼持刀将被害人王某等三人砍伤,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该犯在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罪犯李安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该犯系残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安民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安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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