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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司丰源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1号 罪犯司丰源,曾用名司军震,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襄城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兼报账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41号

罪犯丰源,曾用名司军震,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襄城县卫生局财务股股长兼报账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作出(2008)襄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司丰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宣判后,司丰源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许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1月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司丰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司丰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0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司丰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以无报有,以少报多等手段多次将襄城县卫生局公款共计163946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已追回赃款共计156000元。

罪犯司丰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2年1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2年6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9月15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4月3月10日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3年4月15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患有高血压、冠心病,被鉴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司丰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司丰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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