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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卫光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7号 罪犯卫光信,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偃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97号

罪犯卫光信,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偃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卫光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卫光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7月8日至14日,卫光信伙同多人先后在偃师市虎头山森林公园、偃师市交警大队西路口处等地采用持砖头、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四次,抢劫李某某等4人手机四部,共价值人民币3701元,并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划伤被害人李某某脸部,致被害人轻伤。该犯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卫光信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15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3年10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4年3月10日获表扬奖励1次;2012年12月15日获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卫光信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卫光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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