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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矿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6号 罪犯刘矿生,又名刘传友,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任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科业务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6号

罪犯刘矿生,又名刘传友,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义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任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科业务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渑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矿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刘矿生挪用的25.12万元公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宣判后,刘矿生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刘矿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刘矿生在担任义煤集团水泥公司销售科业务员期间,将所销售的水泥款25.12万元挪用,供自己及借给朋友使用,至今未归还。另查明,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国有企业。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刘矿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7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2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1次,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1次,2011年4月15日获得记功1次,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矿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矿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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