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红海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1号 罪犯张红海,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建所办事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921号

罪犯红海,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原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办事处城建所办事员,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魏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红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红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份,张红海在担任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街道办事处驻村干部期间,伙同半截河办事处副主任韩建华、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副主任王春喜、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工作人员代军峰(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以张红海母亲名义伪造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套取拆迁补偿款594767.10元,四人予以私分,张红海个人分得94767.10元。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案发后张红海所得赃款已追回;认罪态度较好。

罪犯张红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