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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3号 罪犯张磊,又名张秋燕,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8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63号

罪犯张磊,又名张秋燕,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8日作出(2001)许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日对张磊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本院于2006年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1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6日晚,张磊伙同他人乘坐出租车司机张某、董某夫妇的车,在车上将剃须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抢劫现金600余元及金饰,后用剃须刀切割二人颈部,致张某死亡,董某重伤。2000年3月,张磊伙同他人在禹州市撬门入室,盗窃作案3次,盗窃物品价值6000多元。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

罪犯张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9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9日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磊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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