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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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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程俊章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7号 罪犯程俊章,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 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97号

罪犯程俊章,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

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作出(2005)新刑二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程俊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5年12月15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对程俊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程俊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3月份至8月,被告人程俊章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延津县、新乡县等地的单位家

属院、小区、公司楼下等处,盗窃被害人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程俊章参与盗窃24起,价值人民币98183元。程俊章系主犯。

罪犯程俊章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记功;

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

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

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

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俊章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俊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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