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24号 罪犯田子强,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3日作出(2006)南召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对田子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田子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7月至10月间,田子强伙同他人先后盗割电缆线十次,价值50623.9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田子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9月15日、2012年1月15日、2012年6月15日、2012年11月15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9月15日、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2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子强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子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4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