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王永刚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57号 罪犯王永刚,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57号

罪犯永刚,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2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永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76871.82元。宣判后,王永刚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永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30日,王永刚伙同他人与张某酒后发生打架,将张某的头部、下颌部等处打伤,颅脑损伤为重伤,下颌骨损伤为轻伤,综合评定为八级伤残。2009年7月23日,王永刚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永刚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部分赔偿。

罪犯王永刚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7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刚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