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李艳生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1号 罪犯李艳生,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41号

罪犯李艳生,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艳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349.37元。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宣判后,李艳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艳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3日,李艳生及其弟兄五人拉土垫宅基地,与被害人杨某、雷某发生矛盾,引起厮打,造成杨某轻微伤,雷某头部被打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艳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5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5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艳生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艳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