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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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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铁福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85号 罪犯李铁福,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1997)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685号

罪犯李铁福,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2日作出(1997)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铁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9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对李铁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3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本院于2005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铁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6月3日晚,因其弟摊位与他人发生纠纷,李铁福兄弟四人与被害人朱某发生厮打。打架期间,该犯持砖头朝朱某头部砸了一下,致朱某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铁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9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5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0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3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8月15日获得记功;2011年1月1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29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铁福本次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铁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0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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