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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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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杜威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8号 罪犯杜威,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 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6日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8号

罪犯杜威,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

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6日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隐瞒犯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刑期自2010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2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杜威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

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杜威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新密市张彦某家撬门入室,到郑煤

矿业矿建三公司,到张石某家翻墙入院,到牛某某家翻窗入室,到李某某家中,盗窃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摩托车、现金等财物,作案6次,涉案价值31559元。2009年7月,杜威明知电视机是他人盗窃的赃物仍帮助转移,事后分得赃款500元。杜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杜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6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

2013年7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日获得表扬;2011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

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威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9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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