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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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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玉涛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21号 罪犯张玉涛,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 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宛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821号

罪犯张玉涛,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

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宛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6年11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对张玉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玉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玉涛、贾旭涛、陈纪东多次预谋抢劫南阳商业银行龙中支行行长石某,确认其住址、车号等情况并准备作案工具,于2006年7月11日,由贾旭涛和陈纪东守候在石某住宅楼下,后趁石某开门进屋之际,将石某推入房内,采用捆绑、捂嘴等方法逼迫石某交出现金,陈收到10万元后逃离现场时抢走石某皮包内的现金2000元和两部手机(价值16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2014年7月22日缴纳2000元。

罪犯张玉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31日获

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28日获得省级改造积极分

子。2014年7月7日被河南省郑州监狱认定为患病罪犯。河南省

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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