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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怀磊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5号 罪犯张怀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 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封刑初字第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刑执字第2775号

罪犯张怀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

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封刑初字第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怀磊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张怀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怀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初,被告人田伟、郭祥冰、张怀磊、刘广东多次预谋绑架封丘县某公司经理姜某某,索钱财。7月4日晚,四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驾驶昌河车,窜到该公司家属院姜某某的住处,按事前分工,田伟负责驾车接应,其他三被告人趁姜某某从外边回来打开院门时,持刀绑架姜某某,致姜某某轻伤,并抢走价值1344元的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后因邻居回家,被害人呼救,四被告人逃离现场。张怀磊系主犯。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1万元。

罪犯张怀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2年10月15日获得记功。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怀磊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怀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月5日

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彦浩

审判员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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