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建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伟,又名刘国林,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郑集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淮少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伟,又名刘国林,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阳县郑集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5年3月11日到淮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伟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苗黎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刘建伟系同胞兄弟。2013年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建伟与刘某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被告人刘建伟尾随刘某某至淮阳县西城区环保路与文明路交叉口,用刀子将刘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刘建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淮)鉴(活)字第(2013)025号鉴定书及损伤程度的情况说明,淮阳县公安局郑集派出所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协议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建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建伟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同胞弟兄,因民事纠纷引发,且双方已达成协议,矛盾已得到化解,被告人刘建伟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红京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